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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电动摩托车之产品归类、产品国标、主流外国产品标准

发布日期:2024-07-25
来源:重庆海关西部陆海新通道技贸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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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动摩托车在国外市场的发展势头强劲。尽管市场对传统摩托车的年销量有所下降,但电动摩托车的出现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主要得益于消费者对环保、节能的日益重视,以及电动摩托车在性能和便利性上的优势。相关市场迎来了爆发式增长,前景被业界普遍看好,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不尽相同,为企业出口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期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电动摩托车出口的技贸知识,以供参考。

一、海关归类

电动摩托车 8711600090

出口关税税率:无

进口关税税率:45%

进口增值税率:13%

监管证件要求:6a(入境)

检验检疫要求:l/ m

申报要素:1.品名;2.发动机类型;3.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4.型号;

二、主要国际和国内技术标准

三、主要市场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

欧 盟

(一)监管机构

欧盟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由欧盟eec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构成。欧盟制修订eec/ec/eu技术指令的权力机构分为4个层次:欧洲理事会(欧盟首脑会议)、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其中,欧盟委员会是欧盟许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批准和监督机构。在欧盟委员会中,与摩托车工业及技术指令直接相关的有“企业和工业总司”,该总司又分为10个分司,每个分司又分成若干个“处”,负责摩托车工业及技术指令工作的具体机构为“企业和工业总司f分司(消费品和欧盟卫星导航规划)1处(汽车工业处)”。此外,欧盟委员会“总司”与摩托车工业及技术指令有间接关系:机动性和运输总司、能源总司、环境总司、研究总司、税收与海关同盟总司。

欧盟成员国亦有摩托车监管机构,下表为欧盟15个骨干成员国负责摩托车产品型式认证的政府主管机关名称和地址。

▲表1 欧盟15个主要成员国负责摩托车产品型式认证的政府主管机构

(二)技术法规

目前,欧盟摩托车验证同时并行两套体系:

欧盟指令(eu directives);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un ece regulations)。

针对上述两套体系中尚未规范到的机动车辆,各个成员国各有其本国法规来适用施行相关的国际协定及其使用登记。

截至日前,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已正式制定并发布的ece法规共有136项,其中有关摩托车(l类车辆)的ece法规为24项,参见下表。

▲表2 摩托车的ece法规

(三)认证流程

摩托车产品的型式认证分为整车型式认证和部件型式认证。一般先取得灯光等零部件的部件型式认证,然后逐步取得制动性能、废气排放、噪声等特性的部件型式认证。e-mark认证即为摩托车型式认证。e-mark形式认证流程如下:

1. 申请

生产企业向一个成员国的认证机关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的式样提供产品的资料文件

2. 实施样品检查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

该步骤可以由该认证机关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执行,也可以由认证机关自己执行。生产企业可以在认证机关和各个技术服务机构之间自由选择。

样品检查分为两部分:一是样品检验,确认样品的部件和技术单元是否符合各单项指令的要求,一共有24项(见表3);二是样品和资料文件的符合性核查,一共有27项(见表4)。如果申请的生产企业提供了一个或多个其他成员国颁发的部件型式认证证书,由于成员国认证机关之间是互认的,因此可以免做相关的检验项目。

▲表3 样品检验项目

▲表4 样品和资料文件的符合性核查

3. 型式认证证书的填写和公布

认证机关将检验和核查结果填写到车辆型式认证证书中,并作结论批准或拒绝型式认证。

4. 一致性证书和认证标志

车辆获得型式认证批准后,对按该型式一致性生产的每一车辆,生产企业应该以规定的式样出具一致性证书,必须加贴型式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内容包括:型式认证号、执行型式认证的成员国的识别号或首字母,和字母“e”、车辆识别代码(数字或字母)。

5. 资料文件变更和产品停产的处理

车辆取得型式认证后,生产企业应对产品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发生变化导致其资料文件发生变更,或者产品彻底停产,生产企业必须通知签发证书的认证机关。

6. 不一致的处理

如果签发证书的成员国认证机关发现车辆不符合通过认证的型式。该认证机关将采取措施,使车辆重新符合生产一致性;认证机关可以撤消其型式认证。

美 国

(一)监管机构

美国涉及摩托车管理的部门如下: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局(汽车安全的最高主管机关)、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主管非道路用摩托车)、美国运输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美国环境保护署(环境科学主管部门)、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美国加州的环保管理机构)、美国国家车辆与燃油排放实验室(执行控制机动车辆、发动机和燃料空气污染的法律的执行部门)。

(二)技术法规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收录于“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1项。

fmvss500系列----1项。

(三)认证流程

美国机动车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摩托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摩托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政府的作用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车辆的性能符合法规要求。为确保车辆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的要求,nhtsa可随时在制造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市场中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也有权调验厂家的检验、实验数据和其他证据资料。如果抽查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将向制造商通报,责令其在限期内修正,并要求制造商召回故障车辆,这就是所谓的强制召回。同时,如果不符合法规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厂家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罚款。

企业自我认证流程如下:

企业申请提出产品检测认证的要求。

与代理中心签署委托接案协议,提交产品资料。

代理中心将产品资料发送至国外实验室,由国外检测认证专家对产品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出检测认证完成时间和所需费用。代理中心向企业报价,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企业认可报价内容后,与代理中心签署检测认证代理服务协议书,交纳检测认证费用递交产品检测样品以及检测认证所需有关文件材料。

代理中心跟踪检测认证过程,随时向企业提供检测认证进展情况,提供检测认证过程中有关产品修改、工厂检查等方面的服务。

检测过程完成,向企业交付检测报告。

日 本

(一)监管机构

日本电动摩托车技术法规制定机构主要是日本国土交通省和日本汽车工业协会。电动摩托车认证,主要是日本自动车联盟、日本摩托技术协会、日本摩托车制造商协会和日本汽车工业协会等机构。电动摩托车检测和试验的实验室有龙洋测试场、下川测试场和相良测试场等。

(二)技术法规

日本与电动摩托车监管相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车辆法》、《道路运输车辆执法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法》等。

(三)认证流程

日本机动车型式认证制度包括型式指定制度(type designation)和型式通告制度(type notification),此外对有关排放、噪声、安全等控制装置和零部件还设立了单独的装置型式指定制度(device type designation)。型式指定适用于批量生产,且质量均一的机动车辆,而对于生产批量较小,且要求多变的大型货车和客车(即以在现成底盘上进行改装为主要方式生产的车辆)则实施型式通告制度。对于符合优惠管理条件的进口机动车也实施型式通告制度。型式指定的基本程序如下:

1.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向国土交通省提出某一车型指定的申请;

柜台窗口:国土交通省机动车交通局技术安全部审查课

电话:03-5253-8111(分机42-313)

传真:03-5253-1640

2.国土交通省审查和试验:国土交通省接到申请后,对有关文件和车辆进行审查和试验,测试内容内容包括:

车辆是否符合机动车辆安全基准(机动车参数、每种结构和装置的功能、排放物总量、噪声等);

机动车生产一致性控制;

完成机动车辆检验的体系。

3.国土交通省结果判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施行条例》第67条第3项,如该车型通过审查和试验,即被指定,该车型的每一辆车在出厂时,厂家要对其进行出厂检验(或称完成检验),以确定其符合安全基准的要求,如通过检验即对每一辆车发放出厂检验证书(完成检验证书)。汽车用户在购买车辆后,只要向地方陆运署出具出厂检验证书,而不必再对车辆进行检验,即可获得注册。

4.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

韩 国

(一)监管机构

韩国电动摩托车认证实施主体与技术机构包括国土交通部(minister of land,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政府指定的试验机构、机动车安全研究院(katri)。

(二)技术法规

电动摩托车主要法规为《机动车辆管理法》,认证模式与汽车管理类似。车辆直接涉及行车安全性的结构和装置,必须满足相应的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即韩国的kmvss法规。2023年9月14日,韩国颁布最新版《机动车辆管理法》,正式将电动车辆纳入到该法中,最新版实施时间2025年3月15日。

电动摩托车整车kmvss相关要求见下表。


▲表5 电动摩托车整车kmvss相关要求

(三)认证流程

韩国政府对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零部件产品实行自我认证制度(self-certification system)。认证流程如下:

1.安全检查设施登记:对机动车辆进行自我认证的利益相关方应根据国土交通部的法令的规定,向国土交通部登记机动车辆的制造试验检查设施。

2.机动车辆安全检查:若机动车辆制造商,具备安全检查设施的汽车制造商可以按照国土交通部的条例直接进行安全检查;若机动车辆制造商不具备国土交通部法令规定的生产规模、安全检查设施、性能试验设施等自我认证能力要求,应就与机动车辆安全运行直接相关的事项以及国土交通部法令规定的事项,由性能测试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安全检查。

3.认证结果上报和标志粘贴:完成若机动车辆完成自我认证,制造商应将机动车辆的规格通知性能测试机构,并在汽车上标明机动车辆自我认证(包括机动车辆的制造日期)。

4.上市后配合检查:电动摩托车上市销售后,国土交通部将对车辆进行上市后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二手车再使用的检查、定期抽检、改装车检查、不定期抽检。检查结果记录于电动摩托车使用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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