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9]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签订《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其相关车型可以纳入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财政部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明确,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纳入到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范围。据此,现印发第二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将本通知(连同附件)尽快落实到乡级财政部门。
附件:第二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